
商会章程
山西省福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山西省福建商会,英文名称: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SHANXI PROVINCE,英文缩写:FCCSP。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山西省福建商会是以在山西省境内常住或长住的闽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发起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团结、交流、拓展、服务为办会宗旨,动员和引导会员参与本团体组织和开展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提供一个集资源共享,信息交流,维权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推动会员企业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山西省转型发展蹚新路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山西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并接受福建省工商联的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平阳景苑14号楼1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 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 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 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向人大、政府部门提出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 维护权益。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 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 举办各项有益的联谊活动,增进乡亲之间的感情交流,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
(七) 加强本团体与所在地和家乡党政部门及各商团组织之间的联系,促进两地经贸往来,为繁荣山西和福建经济发挥积极作用。
(八)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成员与社会各部门(包括工商、税务、质监、公安、城管、教育、卫生等)以及与住地社区的关系。
(九) 办好本团体兴办的服务业;
(十)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本团体的章程;
(二)企业或个人具有合法工商注册;
(三)企业或个人具有正规经营场所。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有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规定;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监事会调查核实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报告;
(四) 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副监事长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不少于三人,为单数,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定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 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四)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五) 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 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 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 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购买服务;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备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资金,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31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